原告施X。
被告徐X。
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X诉被告徐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归还原告10,000元,余款10,000元至今未还,故成讼。
本案经X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X应归还原告施X借款人民币10,000元。其中于2010年10月15日之前归还人民币5,000元,于2011年2月10日之前归还人民币5,000元。
如被告徐X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第一期还款义务,原告施X可就余款一并申请执行;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6月24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郭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