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X路X号城建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湖南省广通电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刘某、湖南湘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广通电子城有限公司与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刘某、湖南湘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某、湖南湘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雅
审判员熊伟
代理审判员易颖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