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石门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晓辉,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智军,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门世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门县X区月亮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谌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常德财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洞庭大道中段X号(工行常德市分行武陵支行九楼)。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受理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石门县世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常德财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石门县世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常德财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宋一兵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欧阳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