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财富广场C座X层。
负责人彭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乙。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景春,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人寿公司)与被上诉人孙某甲、孙某乙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2008)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长城人寿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城人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某某,被上诉人孙某甲、孙某乙的委托代理人王景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08)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晓辉
审判员赵保良
代理审判员代恭伟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