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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株洲中盛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执督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省××市人,住(略)。

被执行人株洲中盛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塘。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株洲中盛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一直未予执结,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交叉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的(2008)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由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蕾

审判员吴晓斌

审判员伍狄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肖树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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