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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商丘市睢阳区博亿奶牛养殖技术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902号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博亿奶牛养殖技术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科技大楼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素英,河南风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博亿奶牛养殖技术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帮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卫星

审判员隋冬梅

人民陪审员寇学斌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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