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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杜某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潘树华,云南云典(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汪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杜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0)官民初一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汪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杜某某支付解除《出租车全天承包合同》补偿费7000元;

二、双方于2007年5月12日签订的《出租车全天承包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此了结。

三、原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杜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汪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能熊

审判员冯辉

代理审判员李蔚然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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