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龚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公务员,住(略),系原告之弟。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1976年10月13日,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本院于201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龚某甲与被告陈某赡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陈某向原告龚某甲每月支付200元赡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龙永雷
人民陪审员吴霞辉
人民陪审员付勤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玫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