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
被执行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安福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邱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安福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安计生征决第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通知书,于2010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石某某、邱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某某、邱某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某某、邱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石某某在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章庄分理处的存款8100元至安福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文昌支行,帐号:x)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杰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