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X路X号徐家汇国际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施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xx,公司职员。
被告高xx(身份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高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预交期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谢辉东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