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x,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嘉定区x。
法定代表人辛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现住上海市嘉定区x。
委托代理人施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范宜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系一家经营各种钢材的企业。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被告向原告购买钢材,货款共计人民币19,818元。嗣后,被告仅支付人民币6,000元,余款人民币13,81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借故拒付,故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XX于2010年12月10日之前偿付原告上海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钢材款人民币7,500元;
二、原告上海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0日之前归还被告陈XX模具一副;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2.5元,由原告上海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宜章
书记员王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