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某某,男,54岁。
被告杨某某,女,56岁。
本院在受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杨某某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冻结原告谷某某在银行或其它金融单位的存款x元,并依法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原告谷某某在银行或其它金融单位的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周艳君
审判员韩新军
审判员罗晓男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伍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