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中国工商银行资兴市支行职工,住(略)。
申请人盘某某,男,1968年10月出生,瑶族,资兴市人,资兴市财政局干部,住(略)。
申请人何某某,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53年2月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中国工行银行资兴市支行退休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系赵某某之妻。
龙某某、盘某某、何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王某某合伙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0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赵某某、王某某及家庭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员的银行存款x元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家庭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袁懿
执行员李晓秋
执行员胡光生
二OO八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唐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