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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株洲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宫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2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X路。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宗满,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侯廉裕,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宫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株洲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宫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上诉人株洲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宫某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800元整,双方对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就此了结;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宫某某自愿负担(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株洲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红艳

审判员彭林

审判员李艳

二00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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