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甲,男,1974年生。
委托代理人杨德领,河南论衡(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男,1964年生。
委托代理人朱某乙,女,1964年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朱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09)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09)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朱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7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宋自学
审判员鲍焕英
代理审判员周超举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卫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