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生。
委托代理人陈宝玲,河南论衡(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彭某某,又名彭X,男,1968年生。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某某于2009年3月26日向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某返还x元。杞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9)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宋自学
审判员鲍焕英
审判员刘安京
二○一○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周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