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女,1971年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罗琛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