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现任东坑镇三岔渠卫生院院长。
被告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姬登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其基本事实为:2009年4月1日被告钟某某向原告张某借款x元,并写下借条一支,约定月利率为20‰,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钟某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x元,利息原告自愿放弃,于2010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270元,收取135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姬登峰
二O一O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何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