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男,195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栗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述五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志伟、丁海侠,河南言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陈某甲与被上诉人曹某乙等五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陈某甲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伟,被上诉人曹某丁及其五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志伟、丁海侠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曹某乙、曹某丙、曹某戊、陈某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王保中
审判员张倩
二0一0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邵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