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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甲与被上诉人曹某乙等五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男,195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栗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述五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志伟、丁海侠,河南言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陈某甲与被上诉人曹某乙等五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陈某甲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伟,被上诉人曹某丁及其五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志伟、丁海侠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曹某乙、曹某丙、曹某戊、陈某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王保中

审判员张倩

二0一0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邵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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