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卫某乙,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传宇,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4日起诉至沁阳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1、停机50小时的利润损失x.52元;2、x变压器及配套电器设备损失x元;3、2条1800型瓦楞辊损失x元;4、2条1600型瓦楞辊损失x元;5、白板纸、木浆挂面纸、高强度瓦楞纸、胶水损失4280.61元;6、鉴定费用8000元,以上共计x.13元。沁阳市人民法院受理后,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其货款x.1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x元。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2008)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原判,于2009年8月19日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某某,被上诉人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卫某乙、杨传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8月2日,原告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由被告为原告制作8万吨高强度瓦楞原纸MCC电气控制柜的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三、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1、交货时间2007年9月22日;2、交货地点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四、供货价格、付款方式和供货范围:1、合同总额108万元;2、付款方式:(1)、甲方在供货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32.4万元)作为预付款,合同签订之日为合同生效日;(2)、设备提货前付设备总价的30%(32.4万元);(3)、设备安装完成付设备总价的30%(32.4万元);质量保证金为设备总价的10%(10.8万元),保质期为一年……五、设备运输、包装与验收:……2、包装:由乙方负责……(2)、到货后,乙方应在24小时内与甲方共同验收,并提出安装注意事项和指导安装……六、技术标准、设备质量索赔:1、乙方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思想,严把质量关,对质量负责,保证选材可靠,工艺合理、准确,设备必须由乙方本厂制造,不得转让;2、在设备制造过程中,甲方有权派员到乙方了解设备制造情况,乙方应提供方便和配合,并考虑甲方的意见,采取一定的措施,以保证产品质量;3、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要及时更换零部件和维修,确保设备可靠运行……八、合同一般条款:……6、乙方交货时,出具的产品符合规定的证明书(含交货条件规定的试验细节的试验记录)作为付款的依据,这类证明书和检验记录,并不代表安装、调试阶段的检验,也不能解除乙方在设备质量保证期的责任……”2007年9月13日,被告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由被告为原告提供母线槽3套、馈电柜1台、控制柜1台、按钮箱6只、操作台1台,合同总金额为x元。以上两份合同签订后,被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原告陆续支付被告货款x.84元(含浙江长兴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x元货款),余款x.16元未付(不包含质保金x元)。2008年1月3日12时25分左右,被告为原告提供的8万吨高强度瓦楞原纸MCC电气控制柜运行中发生爆炸,造成原告公司及山王庄镇X村停止供电。后经被告技术人员现场处理确认无误后,当日晚6时送电,15分钟后原告方变压器被击穿,造成10KV万北线速断跳闸,引起大范围停电。经沁阳市电业局山王庄供电所现场勘察:原告低压配电柜内630A断路器螺丝过热松动击穿,引起相间短路,致使其它异物落入供电母线,x低压断路器(AAB品牌)没有断开,造成母线严重短路爆炸,短路引起的强电流击穿变压器,导致10KV万北线速断跳闸。事情发生后,原告于2008年1月5日与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以x元购买变压器1台。被告于2008年4月29日向原告方卫某发送了传真件,内容为:“……随着纸机的运行,我们坚信会越来越正常,当然,这次项目还存在不足的部分,虽然我们派了技术人员进行跟踪配合,但是还是出现了问题,在安装公司人员的安装过程中,有异物掉入开关内,引起电气短路,将一台变压器损坏,这主要我们的人员没有认真负责,监督不力,造成了此现象的发生,我深感遗憾。为此,这次的变压器损坏,我们也将承担部分赔偿……”被告于2008年7月4日给卫某发了第二份传真件,内容为:“……对于变压器损坏,我公司也愿意承担责任。我们愿意按原变压器的采购价和使用年限的计算,按此承担其中的50%,以此来弥补你们所采购新的变压器的部分支出……”经本院委托焦作市至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因MCC控制柜发生爆炸而造成原告3850/350型纸机停产50小时的利润损失为x.52元、2条1800型瓦楞辊损失为x元、2条1600型瓦楞辊损失为x元、白板纸损失为773.12元、木浆挂面纸损失为510.26元、高强度瓦楞纸损失为1121.23元、胶水损失为1876元,以上共计x.13元。原告支出鉴定费8000元。诉讼中,原、被告对原告方被损坏变压器价值均认可为x元。此为本案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供货合同和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双方已开始履行,对以上合同的有效性本院予以确认。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为原告提供的MCC控制柜理应符合质量要求,但从原告提供的被告给原告方发的两份传真件以及重大设备事故处理记录表、沁阳市山王庄供电所出具的10KV万北线跳闸事故经过等足以证明,由于被告提供的电气设备短路将原告方的变压器损坏,同时给原告方造成纸机停产50小时、2条1800型瓦楞辊、2条1600型瓦楞辊、白板纸、木浆挂面纸、高强度瓦楞纸、胶水等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具体的损失为:变压器损失x元、3850/350型纸机停产50小时的利润损失x.52元、2条1800型瓦楞辊损失x元、2条1600型瓦楞辊损失x元、白板纸损失773.12元、木浆挂面纸损失510.26元、高强度瓦楞纸损失1121.23元、胶水损失1876元、鉴定费8000元,以上共计x.13元。被告辩称被告公司为原告提供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没有证据证实,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剩余货款x.16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利息x元没有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变压器损失x元、3850/350型纸机停产50小时的利润损失x.52元、2条1800型瓦楞辊损失x元、2条1600型瓦楞辊损失x元、白板纸损失773.12元、木浆挂面纸损失510.26元、高强度瓦楞纸损失1121.23元、胶水损失1876元、鉴定费8000元,以上共计x.13元。二、反诉被告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应偿付反诉原告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货款x.16元。三、驳回原告和反诉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x元、申请费3250元,反诉费3760元,原告负担4160元,被告负担x元。
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第一项判决内容。理由是:其为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不应当赔偿损失,变压器损坏是因为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使用的变压器不符合要求造成的,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在原审提出进行产品质量鉴定,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也表示同意,但并没有作出鉴定,原审以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认可的对其不利的事实作为证据认定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是错误的。本案即使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违约损失也只能依法赔偿,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直接损失为8万元,而不是原判认定的损失数额。
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辩称,由于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了重大损失,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理由是:其原审提交的山王庄供电所的事故经过说明已经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变压器被击穿的原因,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变压器损坏是因为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使用的变压器不符合要求造成的。由于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前自认其产品在安装过程中存在不当致使变压器损坏,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放弃了产品质量鉴定申请,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前对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认可作为证据不违反法律规定。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损失不仅是直接损失8万元,还应当包括其他损失。
根据上诉人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诉辩主张,本院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因变压器被击穿造成的共计x.13元的损失。
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不应当赔偿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因变压器被击穿造成的共计x.13元的损失,变压器被击穿与其卖给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没有关系,变压器损坏是因为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使用的变压器不符合要求造成的,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在原审时提出进行产品质量鉴定,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也表示同意,但并没有作出鉴定,原审以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认可的对其不利的事实作为证据认定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是错误的。本案即使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违约损失也只能依法赔偿,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直接损失为8万元,而不是原判认定的损失数额。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认为,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赔偿因变压器被击穿造成的共计x.13元的损失,由于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了重大损失,其原审提交的山王庄供电所的事故经过说明已经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变压器被击穿的原因,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变压器损坏是因为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使用的变压器不符合要求造成的。由于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前自认其产品在安装过程中存在不当致使变压器损坏,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放弃了产品质量鉴定申请,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前对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认可作为证据不违反法律规定。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损失不仅是直接损失8万元,还应当包括其他损失。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确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到货后,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应在24小时内与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共同验收,并提出安装注意事项和指导安装。从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发给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方的两份传真件以及重大设备事故处理记录表、沁阳市山王庄供电所出具的10KV万北线跳闸事故经过等足以证明,由于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电气设备短路将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变压器损坏,此案系产品质量损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对由于变压器损坏给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造成纸机停产50小时、2条1800型瓦楞辊、2条1600型瓦楞辊、白板纸、木浆挂面纸、高强度瓦楞纸、胶水等损失亦应依法予以赔偿。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无不当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x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合计x元,由上诉人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毛富中
审判员韩咏梅
审判员胡永平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员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