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和某某、原审被告杨某某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8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前进,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和某某、原审被告杨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的(2009)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毋某某以与和某某和某为由,于2009年9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毋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毋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办收取为75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合计105元由上诉人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春明

审判员张运来

审判员胡永平

二OO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靳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