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前进,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和某某、原审被告杨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的(2009)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毋某某以与和某某和某为由,于2009年9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毋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毋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办收取为75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合计105元由上诉人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春明
审判员张运来
审判员胡永平
二OO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