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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诉孙XX、孙XX、孙XX、孙XX、孙XX、孙XX、孙XX、孙XX、孙XX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女。

委托代理人刘玉森,洛阳市涧西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孙XX,女。

被告孙XX,男。

被告孙XX,女。

被告孙XX,女。

被告孙XX,男。

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慧卿,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孙XX,女。

被告孙XX,女。

被告孙XX,男。

委托代理人孙XX,基本情况同上,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孙XX,女。

委托代理人孙XX,基本情况同上,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继承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孙XX、孙XX、孙XX、孙XX、孙XX、孙XX、孙XX、孙XX、孙XX继承纠纷一案中,查明:1958年杨XX与孙振先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结婚时杨XX带孙XX,孙振先带孙XX、孙XX、孙XX、孙XX、孙XX,婚后二人又生育孙XX、孙XX、孙XX。1994年5月11日孙振先、杨XX到洛阳市涧西区公证处公正了一份声明书,内容为“我们夫妇两人,均系洛阳矿山厂退休职工,根据洛矿字(1993)X号文《洛阳矿山机器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规定,须经我们的名义(孙振先)购买现住房(0—28—4—3—30)一套两间45平方米,售价为7821元,因我们经济困难,经我们夫妇协商同意由长子孙XX资助全部资金购买此房,由我们夫妇居住。孙XX之子孙亮结婚时可居住其中一间,现我们夫妇声明:所购此房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由长子孙XX继承,其他任何人均无权干涉。”2008年孙振先去世,留下房产两处,一处为公证的房产(位于洛阳市涧西区X路X—28—4—X号),另一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X路X—3—2—X号.2010年5月13日杨XX诉讼到本院,要求:1、依法撤销其的公证遗嘱;2、依法继承其丈夫孙振先的遗产两处房产。庭审中依法告知原告,该两项诉求不能合并审理,让其选择一项,原告坚持按两项诉求。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的两项诉讼请求,一项是撤销公证遗嘱一项是继承遗产,原告的诉求系概念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依法不能合并审理。庭审中向原告告知后,原告仍坚持两项诉求。故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晓礼

人民陪审员肖涛

人民陪审员胡宝红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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