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曾某,女。
被告王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1年10月18日以与被告王某同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某负担。
审判员周树国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卢磊
附:相关法律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