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19XX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易某,男,19XX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某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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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