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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洛阳师范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59岁。

委托代理人尚旭辉,河南洛浦(略)事务所(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田慧卿,法典万基(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师范学院地址:洛龙区龙门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时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峰,河南广文(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上列原告诉被告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具有锅炉维修安装专业特长,与被告存长期业务合作关系,2005年元月经原被告协商一致,由我承接被告下属后勤服务集团浴池用的换热器维修工程和校园中区XT锅炉维修安装工程,该二项工程完工后,由被告验收合格并有被告技术人员签字确认投入使用。

2005年3月20日至4月28日我共为被告提供零星维修劳务59个工时,双方约定每工时50元,共计3544.1元(含部分材料垫支款)。上述款项共计x.36元。我多次找被告讨要,被告均以汇报审批推诿,要求二期工程款x.36元和2005年5月后的利息。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庭提交了:1、2004年10月25日被告后勤集团热力服务中心报告一份,内容为:购温控阀需x元(签章);2、二台换热器大修报告及工程预算书(被告段繁荣、郑建周签字);3、被告西区锅炉房X号交换器材料工时某(被告方郑建周签字);4、2004年12月15日被告热力中心锅炉维修报告一份(热力中心签章);5、中区XT锅炉安装预算书(被告方段繁荣、郑建周签字);6、零星材料及零工记录(郑建周签字);7、2008年3月12日段繁荣、郑建周签字的情况说明;8、2009年3月27日后勤集团动力中心郑建周出具的欠款说明(欠款x.36元)。

被告无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的质证意见为:原告盖有公章的证据对印章的真伪有异议(没申请鉴定),段繁荣、郑建周签字的证据,对该二人职务行为提出异议。庭审中被告对洛阳师范学院后勤集团热力服务中心是否存在、段繁荣、郑建周是否是被告职工,表示不清楚(庭审后亦未向本庭作任何说明)。

本案基本事实:2005年元月至2005年5月间,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原告承接了被告下属热力服务中心二台换热器的维修工程、中区XT锅炉的安装工程及零星杂活总价值为x.36元,被告久拖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承接了被告换热器维修、锅炉安装工程及零星杂活总价值x.36元未付证据真实、可靠、合法,应予认定;对被告庭审中的“不清楚”回答,庭后又未作任何说明,视为对事实的默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师范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x.36元。

二、被告洛阳师范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x.36元的利息(利息从2005年6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

本案诉讼费199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执行时某被告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澈沦

审判员:任智昌

代审判员:赖建伟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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