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仝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亓灵波,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仝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仝某某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仝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东亮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军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