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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仝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一民初字第79号

原告仝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亓灵波,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仝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仝某某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仝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东亮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军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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