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男。
被告吴某某,男。
被告曹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吴某某、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吴某某、曹某某位于沈丘县X镇殿徐桥北莲池信用社家属楼的房屋一套,或查封、冻结二被告价值相当于x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吴某某、曹某某位于沈丘县X镇殿徐桥北莲池信用社家属楼的房屋一套,或查封、冻结二被告价值相当于x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樊耀奎
审判员高领
审判员刘烽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克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