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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吴某某、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丘县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男。

被告吴某某,男。

被告曹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吴某某、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吴某某、曹某某位于沈丘县X镇殿徐桥北莲池信用社家属楼的房屋一套,或查封、冻结二被告价值相当于x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吴某某、曹某某位于沈丘县X镇殿徐桥北莲池信用社家属楼的房屋一套,或查封、冻结二被告价值相当于x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樊耀奎

审判员高领

审判员刘烽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克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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