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冷水滩珍珠路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告陶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X路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诉被告陶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XX与被告陶XX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原告谢XX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协商处理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XX负担。
审判员黄某成
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