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X号。
被告陈XX,又名陈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号。
委托代理人陈X,系被告陈XX之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X号。
被告陈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X号。
本院于201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陈X与被告陈XX、陈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宏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父子女关系,被告陈XX和高XX夫妇在崇明县XXXX号共同建造朝南向平房4间、朝东向平房3间,高XX于1989年9月9日死亡,现双方为确权而成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得座落于崇明县XXXX号朝南向平房3间(占地面积90平方米)。被告陈XX得座落于崇明县XXXX号朝南向平房1间、朝东向平房3间。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原告陈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11月1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宏慧
书记员朱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