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系徐某某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山县公安局尧山派出所,住所地鲁山县X镇。
负责人王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所民警。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任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徐某某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10)鲁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任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任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上诉人鲁山县公安局尧山派出所因本案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而同意鲁公(尧)决字(2009)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不再执行,原审判决亦无执行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徐某某撤回上诉;
二、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x%减半收取)元,由上诉人徐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忠海
审判员靳生智
审判员邹耀东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