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xxx镇xx村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x区xx路xx弄x号x室。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于201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x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xxx修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修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xxx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万元,于2010年12月底前支付人民币1.5万元,于2011年5月底前支付人民币6.5万元,余款人民币10万元于2011年9月底前付清。如被告xxx修理有限公司有一期不能按约履行,原告xxx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就欠款余款一并申请执行,并且被告xxx修理有限公司应补偿原告xxx化工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人民币1万元;
二、原告xxx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xxx修理有限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920元,因适用调解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960元,由被告xx修理有限公司负担,于2011年5月底前支付给原告xx化工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0月13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建婷
书记员王冬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