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9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2009)龙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结终结。
原判决认定:
1、2009年4月30日晚,被告人谢某某以租车谈生意为由叫林某帮忙租车,后林某从龙岩市新罗区X路“华凯汽车租赁部”租赁一部车牌号为闽x的东风本田思域轿车(发动机号x,车架号x,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并出借给被告人谢某某。被告人谢某某连夜将车开到(略)以7万元将该车抵押给方锦伟。
2、2009年5月4日,谢某某又以有香港的朋友过来,要租赁一部好车为由叫林某再次帮助其租车,林某向龙岩市新罗区南城登高东路“景云汽车租赁行”租赁一部车牌号为闽x号的白色北京现代悦动轿车(发动机号x、车架号x、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谢某某将车从林某处骗走。5月17日,被告人谢某某将该车开至(略)方锦伟处,折价归还之前向方锦伟借款7万元中的4万元,并以要将之前抵押在方锦伟处的车牌号为闽x的东风本田思域轿车再行抵押他人为由将东风本田思域轿车开至苏某某处,以4万元的价格抵押给苏某某并用于归还之前向方锦伟剩余的借款。
3、2009年5月14日,黄某丙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X镇X村“诚信汽车租赁服务部”帮陈某丁租来一部车牌号为闽x的红色悦达起亚轿车(发动机号x、车架号x,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5月21日晚上,被告人谢某某以借车回家为由从陈某丁手中将汽车骗走,并连夜开至(略)将该车以x元的价格转让给曾某某,现该车已经被扣押归还“诚信汽车租赁服务部”。
另查明,2009年5月20日,“华凯汽车租赁部”的工作人员陈某、“景云汽车租赁行”的工作人员翁某某到(略)用卫星定位系统分别找到闽x的东风本田思域轿车和闽x号的白色北京现代悦动轿车并用汽车备用锁匙将车辆开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某乙陈某,证实其经营西城华凯汽车租赁部,2009年4月30日晚上,西城益通车行邱铸打电话给其向其车行调走一部东风本田思域轿车,车牌号闽x。5月20日景云车行的人打电话告知其车辆被抵押了,其就于当天下午到广东潮州市,后在潮州市X路一洗车店发现,其就用一把车钥匙将车开回龙岩市的事实。
2、被害人翁某某的陈某,证实其经营景云汽车租赁行,2009年5月4日,其接到林某电话,说要租车给其朋友用,其就调了一辆北京现代悦达起亚轿车,车牌号闽x,5月20日,林某打电话给其讲车辆被广东人拿去抵押了,其就打电话给华凯车行问有无将车租赁给一广东人,现在车子在(略),当天下午其就和华凯车行的陈某一起到潮州市,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发现其车辆闽x在潮州市一小区内停着,其就用备用钥匙打开车将车开回龙岩市,华凯车行的车也在潮州市一起找回来的事实。
3、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14日,其帮助陈某丁到龙门镇诚信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部闽x悦达起亚红色锐欧型小车,下午其将车交付给陈某丁,陈某丁说要回福清,过了5、6天,其打电话给陈某丁,陈某丁说没钱交租金,过了2、3天,陈某丁说其车被广东人骗了,后其到出租公司调入GPRS,陈某丁随后就同车行的人到广东,借口保安多,方向盘被加锁开不回来,陈某丁说是被谢某某骗了,后陈某丁的手机就停机了的事实。
4、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证实其在龙岩不熟悉,就叫黄某丙帮助租赁一部闽x悦达起亚车辆,2009年5月21日,谢某某在龙腾路城市中心花园365公寓下向其租车回家,其就将车辆借给谢某某,当晚,其打电话给谢某某,谢某某一直关机,其就通过朋友找到一个曹溪镇的“小刚”,小刚叫其赶紧找车,其就和“小刚”一起追到漳州西没有追到就回来了的事实。
5、证人林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4月30日晚上,谢某某叫其帮助租赁一部车辆回广东。其就通过朋友邱辉打电话到华凯车行租赁一部东风本田思域闽x车辆,谢某某就将车开走,过了5、6天,谢某某回龙岩,其就问车子哪去了,谢某某称谈生意没有开回来,并叫他再租赁一部更好的车辆给他,2009年5月4日傍晚,其打电话给景云车行的翁某某,向翁某某租赁一部闽x的车,2009年5月18日,其到谢某某租住处,发现房间的茶几有一闽x车辆的抵押单,其就告知翁某某,5月20日翁某某、华凯车行的人就到潮州市将两部车开回。5月21日晚上,陈某丁打电话给其讲车辆被谢某某借去两个小时,谢某某不接电话不回电话,其就讲被骗了,其就很生气借了一部车与陈某丁一起追到漳州西没有追到。谢某某有欠其2万元,其没有欠谢某某钱的事实。
6、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20日下午5时30分许,其开闽x车辆到洗车店洗车,后接到洗车店电话讲车被盗,车主是谢某某,是谢某某于2009年5月17日向其借款4万元留下这部车作为担保,其将钱交给谢某某,谢某某就将车、证、钥匙交给其的事实。
7、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21日,其以人民币x元的价格向谢某某转让了一部闽x小汽车,其就复印了谢某某的身份证,程怀贤作为见证人的事实。
8、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区分局移送清单,证实该局向龙岩市公安局西陂派出所移交起亚x红色轿车、行驶证、车钥匙。
9、领条(侦P79)、车辆信息表(侦P80-81),证实黄某健领回闽x起亚轿车一辆。
10、本田思域车行驶证,证实本田思域车的车主系郑月兰。
11、转让协议,证实5月21日,谢某某代温蔡彩转让一部闽x车辆给曾某某,转让价x元的事实。
12、借款单,证实2009年5月17日,谢某某向苏某某借款x元并以闽x思域车抵押,期限10天。
13、租赁车辆合同,证实2009年5月14日,黄某丙向龙岩市诚信汽车租赁公司租赁闽x车辆的事实。
1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骗车辆的价值。
15、被告人谢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对上述认定的事实供认不讳。
16、抓获经过证明,证实2009年6月8日,潮州市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谢某某。
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谢某某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
原判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x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二、追缴被告人谢某某的赃款人民币x元,予以归还被害人苏某某、曾某某、方锦伟。
上诉人谢某某的上诉理由:1、原判认定其将FC8561轿车抵押给方锦伟没有任何证据。2、其在潮州派出所遭刑讯逼供,所录口供与实际情况不符。3、车子价值鉴定有出入,要求重新估价。4、第三部车是陈某丁欠其钱而引发的纠济纠纷,并无诈骗之意,请求法院澄清事实,还上诉人一个公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谢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的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x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上诉人谢某某提出一审认定其将闽FC8561轿车抵押给方锦伟没有任何证据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谢某某多次供述林某帮其租来的闽FC8561本田思域轿车以7万元抵押给方锦伟,因无法偿还抵押款又将该车从方锦伟处拿回以4万元转抵押给苏某某,该事实有证人证言及被害人的陈某可证实,上诉人谢某某亦供认在案,且相互印证。关于上诉人谢某某提出其在潮州派出所遭刑讯逼供,所录口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上诉理由。经查,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谢某某遭潮州公安人员的刑讯逼供,况且上诉人在龙岩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关于上诉人谢某某提出车子价值鉴定有出入,要求重新估价。经查,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对被骗车子作出鉴定是客观公正的。关于上诉人谢某某提出第三部车是陈某丁欠其钱而引发的纠济纠纷,并无诈骗之意,请求法院澄清事实,还上诉人一个公道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谢某某未能提供陈某丁欠其债务的相关证据。原审法院对本案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某泉
审判员朱允
代理审判员沈思鑫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詹文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