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双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身份证号:x。
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双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榆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后,因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双某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榆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振林
审判员折宝明
审判员雷斌琦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徐万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