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系何某甲之妻。
委托代理人黄小军,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育雄,资兴市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李某某与被告何某乙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甲、李某某以便于案件审理为由,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74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甲、李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甲、李某某撤回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74元的诉讼请求。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廖发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