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34岁。
被告程某某,女,35岁。
原告李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靳丽霞,被告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1月2日登记结婚,2001年12月9日婚生一女李XX,在县街小学上学,2003年9月18日婚生一子李XX。婚后双方感情一般,性格不和,在共同生活中,原告工作忙,有时出差不在家,双方思想难以沟通,造成原告长期思想压抑、精神不振,影响了正常生活和工作,双方长期冷战,严重影响了双方的身心健康,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女归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离婚是没有理由的,双方谈了八年的对象,结婚十年,有两个孩子,现在,双方不仅有爱情,还有亲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3年原、被告相识,双方于2000年11月2日登记结婚,2001年12月9日婚生一女李XX,2003年9月18日婚生一子李XX。被告在家与公公婆婆相处的很好,对两个孩子也很好,原、被告之间没有大的矛盾。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开封市鼓楼区民政局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且有两个孩子,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很好,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平时缺少沟通。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当多做有利于家庭和睦的事情,只要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谦让,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志宽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蔡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