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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某因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会宁县人,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朱小龙,系甘州区X街道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陈某某因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2010)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某、被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小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系邻居。2009年4月,原告在其购买的院落内建房,因地基高垫20公分,被告进行了阻拦并找有关部门处理。4月28日,合黎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原告建房中的有关问题召集原、被告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陈某某将西侧墙体向北延修2.6米;2、拆除磨坊南边多出的老墙按磨坊墙重修;3、陈某某负责将磨坊东墙外多出部分削除;4、建议王某搞好磨坊东墙加固,发生倒塌由王某负责;5、陈某某的雨檐不得高出王某家的,房子也不得高出。协议达成后,原告按其协议修建了房屋。

据上事实,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有关问题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合法有效,且能够实际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其义务。在此协议形成过程中,被告没有欺诈、胁迫行为,原告要求撤销此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一审宣判后,原告陈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及请求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合黎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系被上诉人采取胁迫手段,乘人之危,使上诉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所达成的协议,依法应予撤销;原审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认定事实错误,判处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陈某某系甘肃会宁移民,2001年3月购买合黎乡X村十一社原住户王某禧的一院房屋后,与被上诉人王某相邻而居。陈某某购房后,于2009年4月23日依法变更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证载明宅基地东西宽14米,南北长30米。陈某某从王某禧处买房前,王某禧与王某两家院落之间留有一宽2米的集体所留公用走道,王某家因经营磨坊,经两家协商调换,王某家的磨坊占用了两家前院之间的一段公用走道,王某禧前院内的一段西围墙成为王某家磨坊的东墙共同使用,磨坊未占用王某禧宅基地内的土地。在陈某某新修房屋期间及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前后,王某家的磨坊位置未变,保持原状。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经合黎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均已签字确认,协议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且能够实际履行,属有效协议,协议生效后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撤销。本案上诉人陈某某请求撤销该人民调解协议的理由,是协议系王某采取胁迫手段,乘人之危,违背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所订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由上诉人陈某某对其主张的撤销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但上诉人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协议系在被上诉人王某采取胁迫手段,乘人之危,违背上诉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签订。被上诉人王某在上诉人陈某某建房初期进行过阻拦是事实,但其是在发现上诉人房屋的地基比其房屋地基高垫20公分后,阻拦并找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的,在调解协议签订过程中,并无证据证明王某有胁迫行为或乘人之危情形。庭审中上诉人陈某某虽主张受王某家磨坊所占位置所限,其院落的西围墙在修建时不能保持直线,影响院落美观,故应当撤销协议,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因王某家的磨坊在协议签订前后位置并未发生改变,仍保持原状,故上诉人陈某某的该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陈某某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判处不当的理由亦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文清

审判员张永超

代理审判员郭永旺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娟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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