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高某
被告孟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2011年3月16日之前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人民币1580.70元、交通费人民币35元、衣物损失费人民币300元、误工费人民币1200元;
二、被告高某在2011年2月17日之前赔偿原告张某护理及误工损失人民币600元;
三、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高某自愿负担(原告预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1年2月16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颖
书记员吴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