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X镇X村溪尾X号。
被告史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X街X村X号。
委托代理人卫x,男,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景芳二区X幢X单元X室。
委托代理人赵x,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史xx于2010年11月5日前给付原告史xx后续治疗费人民币1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史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11月1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仲徐惠
书记员杨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