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有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在2010年元月份期间分别在柘城县X镇深蓝网吧、林影网吧、步行街X街王xx手机门市部内盗窃李xx、牛xx、李xx、王xx、胡xx手机五部,总价值1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一x、牛xx、李二x、王xx、胡xx陈述,证人王xx、陈xx证言,柘城县价格认证中心x号鉴定书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10年6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献科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