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刘发仓,项城市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XX,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址同原告。
原告黄XX诉被告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发仓,被告付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农历十二月十八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2月份补办结婚证,婚后无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在被告家生活觉得不自在感觉很苦闷,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俺俩还有感情,以后好好生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农历十二月十八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07年二月份补办结婚证。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因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黄XX与被告付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衡
审判员张晓峰
审判员张学志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高中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