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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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26岁(X年X月X日出生),

汉族,出生地山东省阳谷县,高中文化,捕前系新华保险海淀分公司业务员,在京暂住西城区X街X街X号X号楼地下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X街村X街X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19日被羁押,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0年7月11日14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X号什刹海体校国际公寓门前,谎称其是该公寓工作人员,虚构招聘事项,以借打手机为名,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天语牌V958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元。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0年7月13日21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X号什刹海体校国际公寓门前,谎称其是该公寓工作人员,虚构招聘事项,以借打手机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诺基亚E63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20元。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0年7月16日11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X号什刹海体校国际公寓门前,谎称其是该公寓工作人员,虚构招聘事项,以帮助存包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200余元和索尼牌DSC-W320型数码相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40元。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0年7月15日15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X号什刹海体校国际公寓门前,谎称其是该公寓工作人员,虚构招聘事项,以帮助存包为名,骗取被害人郝某挎包一个;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郝某、刘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魏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接受案件回执单,北京市什刹海体育运动学校出具的“证明”,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到案经过及现场指认照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勘验/检查笔录、起赃经过及物证照片复印件,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成立。鉴于被告人董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9日起至2011年11月18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尚未追缴的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程杰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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