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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欧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金某某及原审被告贾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蓝世其,(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贾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欧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金某某及原审被告贾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2010)盛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金某某应获的各项赔偿费用共计x.95,除贾某某已给付x元外,贾某某还应赔偿金某某x元。

二、欧某某对贾某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欧某某已在签署本调解协议时立即支付了x元与金某某)。

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欧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海燕

代理审判员段晓玲

代理审判员王冬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江一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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