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贵港市果品食杂公司。住所地:贵港市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乙,男,约40岁。
委托代理人黎某某。
上诉人贵港市果品食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港北区人民法院(2011)港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荣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钰雄、李某乙华参加的合议庭,于同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丽,速录员梁明燕担任记录。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某某,被上诉人李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港北区人民法院(2011)港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用6082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贵港市果品食杂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荣兴
审判员李某乙华
审判员黄钰雄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