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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耿某某、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女,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XX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XX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退休工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詹梅,XX(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退休工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詹梅,XX(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耿某某、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津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甲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王某甲支付耿某某、王某乙每人每月赡养费50元;2、耿某某、王某乙自理部分的医疗费和护理费由耿某某、王某乙及有经济条件的其他子女承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王某甲是耿某某、王某乙的长女,在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耿某某、王某乙每月有养老金共2300余元可以支配,但因二人都患有II期糖尿病,特别是耿某某,除了患有II期糖尿病外,还患有颈椎动脉硬化、高血压、胃炎等多种疾病,经常住院治疗及门诊治疗。王某甲本人虽有工作,但是也身患胆结石等多种疾病。2008年8月,经王某甲所在单位工会调解,王某甲每月支付了耿某某、王某乙生活补贴共计100元。2009年9月14日,耿某某、王某乙以生活确有困难、王某甲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一、王某甲从2009年10月起,每月支付耿某某、王某乙赡养费各80元;二、耿某某、王某乙今后住院治疗属个人自理的医疗费用和聘请护理的费用,凭有效票据由王某甲按1/3计算支付耿某某、王某乙;三、驳回耿某某、王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王某甲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甲自2010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耿某某、王某乙赡养费各65元。2009年11月、12月每月支付耿某某、王某乙赡养费各50元。2009年11月、12月、2010年1月、2月的赡养费由王某甲在2010年3月一并支付,其后的赡养费当月支付。

二、耿某某、王某乙住院治疗属个人自理的医疗费用和聘请护理的费用,凭有效票据由王某甲按三分之一计算支付给耿某某、王某乙。

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王某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海燕

代理审判员段晓玲

代理审判员秦敏

二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胡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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