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唱片深圳公司(以下简称中唱深圳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八卦岭工业区X栋X楼。
法定代表人侯某,中唱深圳公司总经理。
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生,住所(略)(北京)。
被告无锡美丽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都酒店),住所地无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美丽都酒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辛小标,江苏无锡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唱深圳公司、赵某诉被告美丽都酒店放映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唱深圳公司、赵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中唱深圳公司、赵某负担。其他诉讼费1100元退回。
审判长谢唯成
代理审判员陆超
代理审判员张浩
二○○五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范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