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新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中南汽车世界。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进东,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泽,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新城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与被上诉人谢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5日作出(2008)长县民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新城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谢某某与新城公司之间因解除劳动合同后追溯工资与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等发生的劳动争议,已于2008年5月29日经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因劳动争议事实的发生在2007年11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对本案纠纷的处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实体审理,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有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08)长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实体审理。
审判长罗柏寒
审判员游玉霞
审判员冯亚雄
二00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汪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