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X。
被告朱X。
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顾X诉被告朱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0年4月16生育儿子朱XX,2002年10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因感情不合自2008年春节起分居生活至今,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
审理中,被告见夫妻和好无望,表示同意离婚。原、被告就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X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顾X与被告朱X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朱XX随原告顾X共同生活。被告朱X自2010年4月起每月给付朱XX生活费人民币200元并承担朱XX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除报销外)的二分之一至朱XX十八周岁止。
给付方式:于每年6月底、12月底集中给付、结算半年的费用;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顾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4月15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郭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