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X路西段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男,1989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机械化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X路X街X号。
负责人陈某,经理。
上诉人开封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071-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健康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一审被告开封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机械化分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开封市X区,河南省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有奎
审判员葛冀鲁
审判员苏芳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樊利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