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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李xx、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机械化分公司健康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X路西段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男,1989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机械化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X路X街X号。

负责人陈某,经理。

上诉人开封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071-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健康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一审被告开封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机械化分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开封市X区,河南省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有奎

审判员葛冀鲁

审判员苏芳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樊利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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