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下称东亚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X区龙江小区宝地园X幢X室。
法定代表人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小龙,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响水县黄淮种业有限公司(下称黄淮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响水县X镇城南停车场南侧。
法定代表人顾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响水县黄淮种业有限公司大有分公司(下称大有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响水县X街南侧。
负责人高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亚公司与被告黄淮公司、被告大有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亚公司于200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东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亚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其它费用200元,由原告东亚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劲松
审判员郑之平
审判员茅昉晖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薛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