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农民。
被告乔某某,男,汉族,约28岁,住(略),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虎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屈志东